(檳城30日訊)檳州旅遊合作社有限公司前主席及財政,儲存倉因涉嫌未獲得合作社發展局注冊官批准設立子公司,雙雙在週一被控上地方法庭,兩人否認有罪。首被告為現年46歲的尤斯麗諾(前財政兼律師),以及63歲的次被告阿里阿峇(前主席)。控狀指兩名被告於2007年7月10日,在喬治市甘榜卡卡路(Kampung Kaka)門牌6號,分別身為檳州旅遊合作社有限公司主席及財政,在沒有獲得合作社發展局注冊官批准下,設立子公司KOPEL旅遊私人有限公司,觸犯1993年大馬合作社法令第91(1)(d),可在相同法令第91(2)條文下被定罪。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者,必須判處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4年、或兩者兼施。兩名被告否認有罪,大馬合作社委員會主控官卡瑪奴查曼建議,讓兩人各以2萬令吉保釋出外。他說,原在本月19日提控兩名被告,但多次致電及發簡訊給兩人都無回應。“當天上午9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我們一直在法庭迷你倉最平案件登記處等待兩人,在沒見到兩人的情況下發出逮捕令。”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羅斯里則不滿控方在本月19日一早通知媒體採訪,認為控方不應在案件還未進入審訊階段前,提供任何資料給媒體,還表示自己當律師20年來未遇過此情況。他說,當天被告有收到控方的簡訊,並在法庭等到上午10時30分,之後詢問庭警、通譯員及案件登記處都指無此案。“被告在下午12時30分收到簡訊,指控方發出逮捕令,下午2時30分會見主簿官時,沒有任何發出逮捕令的文件,控方在下午5時許前,通知已到法庭登記處登記此案,之後向控方要求相關資料。”羅斯里說,週一被告在上午9時前已抵達法庭,但控方未把控狀等文件準備好。這證明被告不會缺席,保釋作用是確保被告出庭,被告可以做到這一點,他要求法官減少保釋金至5000令吉。地庭法官朱海米批准首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次被告則獲准以6000令吉保釋,兩人的護照必須暫由法庭保管,案訂明年2月5日過堂。(TTK);迷你倉
- Jan 01 Wed 20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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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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