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內消費者可無理由退貨,迷利倉消費者非現場購物有權知曉商家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日前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網購等新領域增加了不少條款,引起消費者廣泛關注。昨日,市工商局發佈了中消協對新《消法》中規範新領域新問題的解讀,幫助廣大消費者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網絡購物隨著信息技術發展,網購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這種消費方式因消費者主要通過經營者提供的圖片、文字、別人評價等選擇商品,不易辨別商品的真實性,消費者投訴持續增加。2013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網絡購物16408件,同比增長99.7%。解讀>>>新《消法》針對網絡購物這種新的消費形式,從三個方面強化了消費者維權保障,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1、新增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訂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要點]:新《消法》特在經營者義務一章新增了冷靜期制度,同時也明確了不宜退貨的情形、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以及退貨費用的承擔,從而增強了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2、新增網購等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新《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要點]:本條規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有助于明確經營主體,解決非現場購物面臨的突出問題;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費者全面、客觀進行分析和決策;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事前明確,便於發生問題從速解決。3、新增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責任新《消法》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迷你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要點]:新《消法》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為第三方,承擔有限責任,即在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情況下,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同時規定,網絡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防止承諾不兌現。上述規定有助于消費者索賠權的實現,對於維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案例>>>氣味難忍要退貨江蘇一位消費者反映,看到網上宣傳一種新型食品“氣味獨特,終身難忘”。因為好奇,買了一大盒。結果發現食品氣味自己難以接受,投訴要求除大盒中已食用的一小盒外,將其他的退掉。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也是一種財產。中國消費者協會2013年上半年投訴統計數據顯示,互聯網服務投訴位居服務類第四位,有8942件,占投訴比重3.4%。消費者反映的主要問題包括個人信息丟失、泄露等網絡安全問題。比如,才買了新車就有人來推銷保險;剛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嬰產品銷售商的問候電話;新房鑰匙還沒到手,裝修公司就上門“拜訪”……這一切都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的疑點。解讀>>>1、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要點]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的一大亮點。2、第二十九條(新增)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要點]本條針對現實中個人信息泄露、騷擾信息泛濫的情況,規定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對所收集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商業信息的發送限制等,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案例>>>個人信息被違法泄露消費者備受騷擾消費者許小姐自從在某網站試用並購買了化妝品後,一直有各種化妝品的廣告和活動電話及短信頻繁騷擾她,她懷疑是這家網站泄露和利用了她向網站提供的個人信息所致。網站面對質疑時卻否認有這樣的行為。許小姐只能換了手機號碼以避免騷擾。本報記者 陳瑾自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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