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 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安排宴請 物價上漲會議費標準提高會期縮短 記者昨天獲悉,迷你倉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首次在適用範圍上實現了全覆蓋,之前會議費管理辦法主要適用于國務院各部門,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比照執行,對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一、二、三類會議每人每天花費提高了50元至60元不等,還要求各單位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違反規定的,將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據悉,新政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對比 全面提高會議花費標準 在新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上,新政相比舊規定全面提高了花費的標準。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開支標準的通知》曾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調整為一類會議每人每天600元,二類會議每人每天500元,三類會議每人每天400元。上述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為會議費開支上限控制標準。 這次的新政則明確,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住宿費、伙食費、其他費用這三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從總額來說,一類會議每人每天660元,二類會議每人每天550元,三類會議每人每天450元。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會期縮短參會人數可能增加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曾規定,二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3天,三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2天。二類會議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三類會議與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 新《辦法》相對縮短了一些會議的會期,但會議人數則可能有所提高。新政要求,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佈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對於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小型研討會等納入規範範圍 與之前會議費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在規範範圍上實現了全覆蓋。首先是實現了對適用對象的全覆蓋。之前會議費管理辦法主要適用于國務院各部門,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比照執行,對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此次《辦法》適用于所有中央和國家機關,即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召開的會議都應執行本《辦法》。同時明確規定,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其次是實現了對各類會議的全覆蓋。之前會議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一、二、三類會議,並未對除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其他業務性會議作出明確規定。這次《辦法》在原會議分類的基礎上,將部門召開的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業務性會議作為“四類會議”納入規範範圍。標簽:會議費 定額 會期 四星級 參會 新規亮點 開支範圍涵蓋六大類 新《辦法》規定,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迷你倉最平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明確定義四大類會議 新《辦法》明確,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各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嚴禁套取會議費設“小金庫”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新《辦法》對會議活動作出相關禁止性規定,主要有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用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應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新《辦法》還指出,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等。 會議費支付禁止用現金 針對目前計劃外會議時有召開、會議規模和會議開支超出標準等突出問題,新《辦法》首先強化會議年度計劃和審批管理制度,規定所有會議必須納入單位的年度會議計劃,進一步明確各類會議的報批程序和審批制度。其次是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將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並要求會議費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 在會議費報銷和支付管理方面,新《辦法》規定,報銷時須附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單、定點飯店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憑證等,並規定會議費支付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新《辦法》還要求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不許在風景名勝區開會 新《辦法》中壓縮了會期,要求一類會議按照批准文件從嚴控制會期,各單位召開的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並將二類會議會期由原來的一般不超過3天壓縮為不得超過2天。三類、四類會議的會期也不得超過2天。 新政還控制了參會人員數量,規定二類、三類和四類會議參會人員總數不得超過300人、150人和50人。同時,將二類會議和三類會議工作人員比例分別從原來的20%和15%降低至15%和10%以內。 在會議形式上,新《辦法》規定,各單位應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會議,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在會議地點選擇方面,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並明確要求二、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標簽:會議費 定額 會期 四星級 參會迷你倉
- Sep 24 Tue 201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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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提高會議花費標準 回應稱系物價上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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