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呂女士的問題,迷你倉出租記者電話咨詢了中山消委會法律顧問團律師鄭萬臻。他說,委托旅行社退貨,兩者之間達成了共識,產生交易合同。在交易過程中,旅行社雖已實現告知其會產生手續費,最終卻不能提供具體的交易單據,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行社有義務提供退貨的單據和憑證,清楚解釋所有產生費用明細。鑒於目前類似的消費糾紛越來越多,且國慶長假臨近,中山市消委會昨日發出今年第四號消費警示,提醒廣大消費者,國慶臨近,出境旅遊和購物時一定要索取相關票據,保存好合同、行程表。如果在旅行社指定的購物店購買商品,消費者最好在出境前與旅行社約定好雙方迷你倉任及權利,便於回國後進行維權。消委會還提醒廣大消費者,出境旅遊購物時要注意以下事項:第一,理性消費,出發前最好先查詢旅遊目的地特產的質量、價格等相關知識,切忌“當機立斷”盲目搶購商品;第二,儘量不要在國外衝動購買珠寶、手錶、古董等高價商品,且不要輕易簽訂商家一方定下的購物條款;第三,若決定要購物,在付款前,一定要確保交易時與售貨員作出的口頭承諾都清楚列明在發票上,並保存好全部票據;第四,在發現商品有問題時,應該迅速與當地消費監督部門或者警方聯繫,及時要求退(換)貨。若已經離開旅遊地且需要換貨,一定要保存好發票,並及早與旅行社或商家溝通退換貨。南方日報記者 高敏儲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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