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日公佈。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迷你倉價錢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從而規範網絡秩序、保護人民群�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出台司法解釋目的是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法律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鑒於此,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對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借鑒其他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經反複研究論證,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絡共同犯罪等8個方面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罰當其罪,孫軍工說,司法解釋規定了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若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孫軍工說,當前,“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大焦點解讀 針對司法解釋中的五大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王志祥對此進行瞭解讀。 1、誹謗信息被瀏覽5000次以上可判刑 某明星被潛規則、某政協委員是外國籍……通過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公民名譽權的侵害往往範圍更廣、速度更快、程度更深。對於這種行為如何認定?怎樣才算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謝望原指出,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但即便如此,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慾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國家刑法均規定有“誹謗罪”。謝望原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長期以來,何謂“情節嚴重”一直是誹謗罪認定中的一大難題。“現在,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這就意味著凡是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發表誹謗他人信息,達到上述四項標準之一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謝望原說。 孫軍工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孫軍工說,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2、造謠損害國家形象等七情形可公訴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林維說:“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於誹謗案件的公訴範圍仍然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證不能,因而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無法實現社會秩序的良性維持。”“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證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後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林維說。 3、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提到“網絡水軍”,大家並不陌生。他們由網絡公關公司僱傭,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這些受僱人員在“網絡推手”的帶領下,以各種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聯網論壇上發帖,為他人發帖回帖造勢。 對此,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迷你倉最平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孫軍工強調,這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佈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司法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我國依法打擊網絡謠言成果 ■CFP供圖 上接A04版4、網上散佈謠言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網絡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網絡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網絡辱罵、恐嚇他人。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曲新久認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信息社會,對“公共場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會變化的解釋是可以接受的,互聯網各類網站、主頁、留言板等網絡空間具有“公共場所”屬性。曲新久指出,盡管在信息網絡公共空間“起哄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絡上“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的要求。解釋將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等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兼顧了保障人權與保護社會。 5、發佈真實信息勒索他人 也可認定敲詐勒索罪 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他還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佈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佈、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評論 拉起網絡世界的法律“高壓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將治理網絡謠言等違法犯罪的行動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同時也為網絡世界拉起了明確的法律“高壓線”。 從“謠翻中國”的“秦火火”到借維權斂財的周祿寶,從泄私憤造謠的傅學勝到自建網站敲詐勒索的仲偉……近年來,網絡社會飛速發展,利用網絡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也隨之增加。由於網絡信息傳播速度驚人,一些網絡造謠、傳謠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甚大,不僅嚴重侵害公民權益、擾亂公共秩序,甚至導致群體性事件。明確劃分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勢在必行。 傳播效果越強,信息發佈責任就越大。最新司法解釋對網絡誹謗等犯罪的行為手段、危害後果進行界定,同時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作出區分,提出明確的量化標準。據此,不僅能為當前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又為公民在網絡世界設置了行為底線。 網絡謠言止于法治,止于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但也必須看到,刑罰是“最後的手段”,動用刑罰定要慎重。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枉不縱,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當的言論表達。(據新華社) ■背景 國外如何規範網上行為 近年來,隨著社交網絡等新媒體的興起,網絡謠言層出不窮,造成的惡劣影響令各國深受其害,網絡謠言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社會面臨的共同難題。對此,一些國家或出台相關法律,或採取多重措施,嚴厲打擊這一全球“公害”。 ●美國 在互聯網管理法規的數量上,美國以130多項法規居世界之首。自1978年以來,美國先後出台了《電信法》等130多項涉及互聯網管理的法律法規,包括聯邦立法和各州立法。明確將互聯網世界定性為“與真實世界一樣需要進行管控”的領域,它主要涉及保護國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識產權及計算機安全四個方面,明確規定,不允許利用互聯網宣揚恐怖主義、侵犯知識產權、向未成年人傳播色情,以及從事其他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 ●新加坡 2005年,新加坡時年17歲的高中生顏懷旭,以“極端種族主義者”自居,在博客上發表數篇攻擊其他族群的言論,甚至叫囂要暗殺部分政治人物。當年11月,顏懷旭被新加坡法院依據《煽動法》判處緩刑監視2年,且必須從事180小時社區服務。新加坡當局毫不諱言《煽動法》適用于互聯網。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頒佈了《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同時,新加坡政府還將《國內安全法》《煽動法》《維護宗教融合法》等傳統法律與《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等互聯網法規有機結合起來,打擊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的行為。 ●韓國 2005年10月,韓國政府發佈和修改了《促進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護法》等法規,為網絡實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據。2006年底,韓國國會通過了《促進使用信息通信網絡及信息保護關聯法》,規定韓國各主要網站在網民留言之前,必須對留言者的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進行記錄和驗證,否則對網站處以最高3000萬韓元罰款,並對引起的糾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政府允許網民在通過身份驗證後,用網名發佈信息。實名制不僅在減少網絡虛假信息傳播、惡意留言,以及由此引發的網絡暴力等方面作用明顯,也為韓國政府治理“網絡中毒”等社會問題提供了“技術保障”。 ●其他 公安機關提供的資料顯示,法國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動亂、煽動種族歧視、損害他人名譽、侵害他人隱私等行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希臘刑法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製造、傳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安全的謠言,即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新華社)迷你倉
- Sep 10 Tue 201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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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舉報部分失實不究刑責誹謗信息被轉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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