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陳菲 華春雨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日公佈。針對司法解釋中的五大焦點問題,文件倉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王志祥對此進行瞭解讀焦點一明確犯罪標準【解釋內容】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 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 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專家點評】謝望原: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但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慾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孫軍工: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 罪。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 格的“門檻”。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焦點二設立公訴“門檻”【解釋內容】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專家點評】林維: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證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後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焦點三規範網絡秩序【解釋內容】一些不法分子常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根據存倉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專家點評】曲新久:互聯網各類網站、主頁、留言板等網絡空間具有“公共場所”屬性。盡管在信息網絡公共空間“起哄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絡上“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的要求。焦點四網上勒索可定罪【解釋內容】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專家點評】孫軍工: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佈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焦點五有償發帖刪帖可定罪【解釋內容】提到“網絡水軍”,大家並不陌生。他們由網絡公關公司僱傭,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這些受僱人員在“網絡推手”的帶領下,以各種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聯網論壇上發帖,為他人發帖回帖造勢。對此,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專家點評】王志祥:根據該規定,當前比較突出的“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定罪處罰。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孫軍工:這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佈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司法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行為人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佈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于法有據。新華社北京9月9日電迷你倉
- Sep 10 Tue 2013 14:32
-
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解讀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五大焦點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