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欒吟之 通訊員 章偉聰)魏先生與健身會所訂立“私教一對一”健身計劃,迷你倉價錢兩次均因教練中途離職而使計劃夭折。魏先生要求健身會所退款遭拒後訴至法院。近日,長寧區法院判令健身會所退還魏先生訓練課程費1.17萬元。2010年8月,魏先生到離家不遠的“樂康”健身會所辦了一張VIP卡,購買了20課時私人教練推薦的健身計劃。然而計劃只進行了一半,私人教練就離開了會所。魏先生想退款,會所未同意。幾經交涉,會所為魏先生推薦了一名新教練。2011年3月,在還有10個舊課時沒有完成的情況下,魏先生花1.3萬元另行購買了新教練50課時“普通私教一對一”健身計劃。吸取上一次教練半途離職的教訓,魏先生在《私人訓練合同》第四條“如原定私人教練無法提供指導,‘樂康’迷你倉庫身會所有權另行安排合格教練代替”之後,手寫添加了“中途不得更換教練,否則退款”的字樣,由會所周姓私教主管簽字確認。合同蓋有“樂康”健身會所協議書專用章。新計劃才上了5個課時,新換的教練又中途離職,魏先生的健身計劃無奈再次夭折。魏先生依據《私人訓練合同》要求“樂康”健身會所退款,但會所以合同第四條為依據,只同意更換教練,不同意退還款項。魏先生起訴要求會所退還剩餘45課時的課程費1.17萬元。法庭認為,健身會所存有合同的手寫原件,如果魏先生私自添加相關內容,健身會所在取得合同時應當及時向魏先生提出,並更換合同文本,重新訂立新的合同。周姓私教主管作為合同簽訂時健身會所的管理人員,他的簽字是職務行為。法庭確認合同中關於更換教練就退款的手寫添注部分合法有效。儲存
- Aug 17 Sat 201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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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教練接連離職健身計劃一再夭折 原告依據手寫條款要求退款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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